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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院党委各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责任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把关、分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后实施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院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院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党委副书记)批准。
第四条 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党委副书记)应对拟公开的重大事项作全面审查;分管领导应对所联系的党总支和职能部门拟公开的内容作审查。
第五条 院党委各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应当在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党委副书记)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