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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09 09:21 阅读次数:
一. 照相机、摄像机为学校财物,不能因个人原因借用。
二. 如因教学活动或其他学校活动需要借用照相机必须提前向计算机信息工程中心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领导老师签字批准。
三. 借出设备时需要填写摄像机、照相机借出入登记表。
四. 计算机信息工程中心会根据情况派保管使用人员与设备一同前往拍摄,其他人员不可随意使用设备。
五. 摄像机、照相机归还后由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完成借出入手续。
鲁公网安备 37011202001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