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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5-26 10: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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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搞好我院的实验室工作,现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的规章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中心任务,努力把实验室建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要加强实验室建设的综合配套,使队伍、装备、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通用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互通有无、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学校重视对于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成立院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重大事项,向分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培养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努力承担科研任务。要努力钻研和提高科学技术,完善技术保障体系和工作环境,使各项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顺利高效的进行。

第八条 努力挖掘实验室的潜力,发挥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对外承担科研测试,课题鉴定等实验的任务,提高实验室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及校准工作。要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的可用状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实验数据的有效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能够有章可循,学生都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国家财产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安全和健康有落实的保证,实验室有文明的礼貌。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在传授基本的实验理论的基础上,强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培养,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加强对实验教学的指导,严格要求机能操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同学都有动手操作的机会。要不断更新实验的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把新技术引进实验教学过程中。

要逐步减少验证型实验,增加提高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积极开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努力为学生开放实验室,增强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十四条 制定完善的山东体育学院《实验教学规章条例》,对实验教学全过程实行分级管理,大力提高实验效益。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使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十六条 接纳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等在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是实验室的重要任务。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实验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科研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该积极申报各级课题,主动承担科研任务,以科研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开放内容:

(一)进入实验室,可继续完成课上实验的内容。但需要向实验室管理教师提交申请,并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二)可完成教师或学生的提高型、研究创新型实验(要有设计报告)。

(三)可完成毕业论文实验(本科生、研究生)。需要填写实验申请表,经实验教师、指导教师、实验中心主任批准,缴纳仪器使用费(耗材自备),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收费标准另附)。

(四)对兄弟院校、一线运动队、其他研究部门的开放,需要提前预约登纪,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作为耗材和仪器损耗费用以及实验教师加班费)由实验人员准备实验房间、实验仪器设备,并负责安全卫生工作。

(五)可对外租借部分实验仪器设备,需要租借单位出据证明,缴纳保证租金,由仪器设备管理者检查是否完好并予登记,在借用者归还时复查注销。如有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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