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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体育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01 19: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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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资条件之一,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以及器设备的教育,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均应制定专人负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和考核,合乎要求才能担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实验工作人员和一关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的教师、职工和学生,应及时表扬并酌情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基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与批评和处分,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实验室每年根据教学计划,试验大纲以及科研计划编制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试验中心审查、汇总、 平衡后由基础部转报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第六条 到市场采购仪器设备,要按照批准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禁索贿受贿,违者按党纪国法处理。购货中供方付给的佣金或回扣,一律上交财务,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八条 设备到校后,采购人员应及时填写入库但及卡片一般项目,交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负责主持对仪器性能、质量进行全面验收。该仪器的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分管设备档案的人员和试验中心统管设备的人员,都应参加验收工作,以便了解情况和收集资料。
第九条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阅读技术资料,准备好验收场所和必须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第十条 仪器设备开箱前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情况,开箱后,要仔细检查仪表表面有无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认真进行设备及零配件数量的清点验收。再按照合同或出长指标逐项进行验收功能、指标等。要注意技术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必要时连续运转,严格试机。
第十一条 供方有明确要求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开箱时要有供方人员在场。
第十二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和质量有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达港口、车站、机场之日起三个月)前二十天书面报告实验中心,并与有关单位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登记表并附以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数据、表格、图片或图谱等。
 第十四条 有关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记录、运单、验收登记表等,有验收小组整理成册,交设备科归档。
第十五条 上述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员填写固定资产表,办理报帐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要对有关人员经常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十七条 对贵重仪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并结合实验课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选精密成都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解决的试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在五万元以上,应建立技术档案,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便拆卸,确实需要拆改时必须按规定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要经常保持实验仪器设备得去年勾结,试验后应及时擦洗、校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使用仪器设备及试剂、原料等,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各种物资都必须建立帐簿,保管借用、损坏亏损报废等事项,分别按照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借出校外时,应由实验中心同意,基础部审批并登记备案,按规定收折旧费等。精密贵重仪器外借,由分管院长批准。借用期满收回时,要同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分别向设备科、保卫处等单位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报废,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所管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应经常盘点、定期清查,并建立必要的统计报告制度,院每年全面彻底清查一次,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上课使用仪器设备时,课前与课后,专业课的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签字认可。若发现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原因不明时,由保管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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