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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体育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规程)

发布时间:2013-10-01 19: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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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搞好我院的实验室工作,现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的规章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中心任务,努力把实验室建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要加强实验室建设的综合配套,使队伍、装备、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通用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互通有无、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学校重视对于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成立院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重大事项,向分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培养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努力承担科研任务。要努力钻研和提高科学技术,完善技术保障体系和工作环境,使各项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顺利高效的进行。
第八条 努力挖掘实验室的潜力,发挥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对外承担科研测试,课题鉴定等实验的任务,提高实验室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及校准工作。要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的可用状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实验数据的有效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能够有章可循,学生都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国家财产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安全和健康有落实的保证,实验室有文明的礼貌。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在传授基本的实验理论的基础上,强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培养,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加强对实验教学的指导,严格要求机能操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同学都有动手操作的机会。要不断更新实验的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把新技术引进实验教学过程中。 要逐步减少验证型实验,增加提高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积极开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努力为学生开放实验室,增强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十四条 制定完善的山东体育学院《实验教学暂规章条例》,对实验教学全过程实行分级管理,大力提高实验效益。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使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十六条 接纳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等在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是实验室的重要任务。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实验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科研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该积极申报各级课题,主动承担科研任务,以科研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开发、生产及对外服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实验仪器的开发利用,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和设备潜力,研制某些新的实验设备、元件、材料和制剂等,以满足实验和教学的需要。也可以呈报主管部门批准,研究某些新项目、新技术,并适当安排和开发小批量生产,以满足社会需要。
第十九条 要立足本院,面向社会,逐步开展社会服务业务,承接化验、分析、测量、计量、试验、计算、检修和计划外实验教学等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妥善安排,并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实验室对外承接的社会任务,均须经实验中心办理手续,统一结算。收费结算标准按《山东体育学院关于加强创收活动及其收益分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守国家机密。 第六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院实验工作,实行院、部(基础部)二级管理体制,以部为主。学院有党委批准,以分管教学科研的院长牵头,成立的“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的成员有院办、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保卫处、总务处、基础部、财务室、场馆设备办公室等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和审定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安排,仪器设备的购置,实验队伍的建设,环境与安全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院实验中心是基础部领导下的管理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 (三)组织指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经费,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定评估制度,实验室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实验室在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的队伍建设,会同人事部门作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定岗、岗位培训及考核、奖惩、晋级和职务评聘工作; (六)主管实验室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好物资供应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实验中心聘任。要选择政治觉悟高,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或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的主任职务。 第七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要按学校的改革规划及教学改革的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和长远规划。每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要注意队伍、设备、房屋、管理、运行经费等方面的综合配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挖掘、开发原有设备的潜力。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对于论证不周,把关不严,造成积压浪费和损失,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要确保全院实验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按照其精密、贵重程度各有其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三落实”(管、修、用)和“四建立”(使用、保养、检修、事故记录)的管理制度,要建立设备的动态技术档案。 (二)其他设备必须做到建立帐目,作到帐物卡相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作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院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的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反对本位主义。学院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有权统一调配。 (一) 校内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在1000元-10000元的,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并由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二)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在10000元以上,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并报基础部主任批准,并要交纳一定的押金或租金,办理完善的借用手续。特殊情况或特殊仪器设备须经院长批准。 (三) 学院内多余仪器设备的调拨,有实验室填报调拨单,经基础部主任同意到设备科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部件以严重损坏,无需修复价值的设备,由实验室填报报废单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及基础部主任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实验室不得擅自拆改和处理。
第三十条 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用不当而使设备遭受损失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教育、批评、通报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要酌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维修扩建须提出申请,经基础部主任审查后,报总务处实施。较大工程项目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做到帐目清楚,流向明确,合理使用、专人负责。具体按《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要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并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责和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工作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经常开展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提倡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八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兼职实验师、研究员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责任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日常的基本工作;(二) 组织完善实验室任务; (三) 科学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优、晋升的推荐工作; (五)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抓好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实验中心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主任工作并完成主任委托分管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兼职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及实施细则,由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聘任制,采用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考绩为主,以工作量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及实验室正、副主任和中、高级实验室教学和技术人员,都应进行实验室管理理论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实验室的工作规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倡“全员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有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应稳定的工作队伍。院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积极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去做实验室工作,使他们逐步成为精通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管理的专门人才,大力提高实验的科学水平。实验室人员的调动,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由人事处确定,办理调动手续。重要岗位的人事调动,须经院长批准。 第九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除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等,不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声等对人体有毒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实验室的具体安全管理,参照《实验室安全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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