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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体育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则(条例)

发布时间:2013-10-01 19: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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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是学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管理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中既相关联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重要方面,实验室与课堂都是教学的重要阵地,实验技术人员与教师同样都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中在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以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提高其运用现代科技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 各类专业的实验教学时数,一般应占专业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5% ~30%左右,应在总学时中尽量保证实验教学的比例。 第五条 在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涉及教学、经费、设备、物资、人员等各方面的问题,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因素,各部门之间应团结合作、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教学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任务: 1. 通过实验教学,启迪学生巩固、验证和加深课堂理论知识的学习,并为理论联系实际和扩大知识面提供坚实的基础。 2. 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懂得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学习基本知识和基本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 培养学生动手操作常用仪器设备的能力,选择正确的实验研究方法的能力,采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观察、分析和判断实验现象的能力,对实验结果作出符合科学结论的能力,以及综合归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组织管理的能力等。 4. 培养学生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探索、创新、严谨治学的精神,同时,培养学生遵守纪律和爱护公共财物的品德。
第七条 为了实现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努力开放实验室,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使学生得到“实惠”。实验学时在30学时以上的课程,应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独立设置实验课――单独排课、考查、考试、记录成绩。实验学时达20学时的课程,也可视情况申请独立设置实验课。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实验课教学规程: 1. 实验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改变教学进度。 2. 实验课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表格、实验报告等)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行实验课。 3. 每次实验课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作和试讲,要认真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学生实验前必须预习,没有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4. 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任课实验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 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5. 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目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能正确地回答教师的问题。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不要包办代替,要巡徊视察具体指导。 6. 学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其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或重作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7. 实验课教学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态度、表现、和完成实验报告及实验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分,实验课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8. 指导教师在每次一轮实验课结束时,要及时做好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9. 各实验室应认真填写实验日记,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年月日、周数、节次)、学生专业年级、人数、组数、实验项目、情况摘记等。 第九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1. 严格实验教学的考试与考查工作。实验课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重要尺度,它能影响着学生的升留级、结业、毕业和取得学位证书。(1)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其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际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将平时成绩按规定比例纳入总分,记入考试成绩册中。 (2)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将考试、考查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本门课总学时中所占的比重的情况,分别按10%-25%的比例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2. 评价实验教学质量,应着重从以下诸方面考核学生:基本仪器的正确使用;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的熟练程度;独立操作能力及水平;独立排除故障的能力;观察、分析与解释实验现象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数据记录处理与参数选择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自行设计实验方案、自拟实验步骤、自选仪器设备材料的独立工作能力;实验结果的判断、分析及讨论能力;实验报告的撰写与文字表述能力等。 3. 建立实验教学的全面评估制度。结合课程建设与评估,全面对实验进行评估。根据目标和要求,对人、财、物等主观和客观状况,由教、学和用人部门三方进行多类型、多层次、多渠道的测评,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实验教学建设与改革方案,推动实验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文件管理: 主要项目包括:有关专业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包括课程名称,面向专业年级,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实验类型是必做或选做,实验学时数,有关实验项目的意义和具体教学要求,实验组数及每组学生人数,所需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消耗定额,注意事项等);型教案(指导教师预作的实验报告);抽样收存历届学生所做具有代表性的实验项目概况(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和解决办法及学生的实验报告);考试试题和抽样试卷;考查及考试成绩统计;实验项目、学时及开出率;有关实验教学总结资料等。
第十一条 实验课课程建设的申报审批程序:实验教学应根据课程建设的需要,有计划的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手段,增开实验项目等。但须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减少随意性。
1. 增减实验学时数:无论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或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需要增减实验学时,均须由教研室或实验室提供增减的依据和计划增减的内容、项目、学时以及增减时的实验教学大纲、现有条件与需配备方案、预期目标、经费预算等,经系(部)论证认可后,根据课程建设与改革计划的总体需要以及目标和经费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 新开设的课程需要安排一定学时的实验课时,其申报审批程序同上。 3. 在不增加实验项目和学时的前提下需要更新内容时(但不需增添新的设备),经教研室(实验室)提出报告,由系(部)审批即可,所需经费从原拨到系(部)的实验经费中调配使用,所批报告交实验中心备案。 4. 单独开设实验课:由教研室提出单独设课的报告(内容包括:现在开设实验的学时、项目、分组条件、实验教材及其它教学文件情况,单独设课的依据,简要的补充条件,预期达到的目标,实验教学大纲等),经系(部)研究同意后转交教务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5. 列入课程评估中的重点实验课建设: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改革方案,经论证由院评估委员会批准投资专款建设。有关教研室(实验室)要根据总的建设要求提出更新或新添实验项目、内容、实验教学大纲、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条件、预期目标等方案,经过详细论证由系(部)主任核准后,转教务处审批。 6. 前述各项课程建设措施完成后,各有关实验室(教研室)均应提交专项实施结果报告。其内容包括:任务、经费、人员、实施结果、经费使用和达标情况等,由各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后,将汇报与验收报告交实验中心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各级职责
第十二条 教务处的职责: 1. 教务处从总的管理目标出发,全面关注教学质量的提高,既关注课堂教学,也关注实验教学。 2. 统筹安排实验课程设置,在组织全院性修订、调整专业教学计划中,注意实验教学时数的合理确定,并保持科学的比例,需要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由教务处统一排定。 3. 督促检查并审查各系(部)、各实验室编写的“实验教学计划”。根据教学任务掌握实验经费分配比例,搞好宏观控制。4. 有计划的组织有关教师深入到实验室听实验课,并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工作,抽查实验教学的考查与考试。写出分析总结材料,向院领导汇报。并与各系(部)互通情况,协同搞好管理。 5. 积极支持开放实验室,大力开展学生第二课堂和科技小组活动。组织实验课的统考及学生实验竞赛等。 6. 拟订实验教学方面的管理条例、制度等。 7. 定期组织实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评选优秀实验教学人员等。
第十三条 系(部)的职责: 1. 组织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及实验能力的培养要求。督促检查并审定各教研室或实验室拟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 2. 审查教研室(实验室)的年度或学期“实验课程安排计划”,形成本系(部)“实验教学计划”,并于上学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前一周送交实验中心安排执行;审批本系(部)实验课程建设的申报计划并组织论证和验收工作;审查、聘任实验课的教师工作。 3. 系(部)主任和分管实验教学的系(部)负责人,,均应有计划地深入实验室,检查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对实验教学的反映,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4. 依据各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将学院下拨的实验教学经费的指标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四条 教研室、实验室的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室的首要任务。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教学文件建设。 2、教研室和实验室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对专业技术人才实验能力的总要求,制定课程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项目卡片,选编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 3、必须在上学期末,最迟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出下学期的“实验课程安排计划”(包括周次、星期几、节次、实验项目名称、学生专业年级、班次、学生分组及组人数、指导教师姓名、准备人员姓名等),报系(部)审批后送实验中心备案。4、实验课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计划执行,要精心组织好实验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实验教学方面的准备、人员和物资准备,特别是实验前要维修好所有的仪器设备)。 5、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好新上实验课教师进行试讲,经常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6、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为开展好学生第二课堂或科技小组活动提供园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除应模范地遵守上述有关规章制度和职责范围外,尚须认真履行下各项职责: 1、实验课教师负责编写实验教材(实验课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上好实验课,并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指导和参与实验课前的准备工作。 2、实验课教师必须努力搞好实验教学工作,经常研究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开发学生的智能,培养技能,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主持实验课的考查、考试,做好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工作。 3、实验课教师除着重搞好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外,也应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特点,并且能熟练地操作,排除可能发生的故障。 4、实验技术人员除应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外,还应着重于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提高,同教师一起共同开发新实验技术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进行新实验仪器设备调试和研制以及实验仪器的维修、保养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实验课前,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应把需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调试到完好状态,以保证各项技术数据的重现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5、实验课教学应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承担,也可由助教、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担任。凡参加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预先做好实验,取得实验数据和曲线,能正确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并撰写指导实验的具体方案和实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审阅,一份送实验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实验课申请排课制度为了保证各门课程实验课正常教授,完成好各实验课的教学内容,并有利于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一下规定:1、各专业课教师需要进行教学实验,首先在1-2周前向所属教研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授课申请单,由教研室主任签字,送交实验中心。如果无教研主任签字的授课申请单,实验中心有权拒绝排课。 2、实验中心主任依据排课申请单,安排实验课。 3、实验教师根据实验中心主任签发的排课申请单,提前按课程和教学大纲要求,做好实验课课前准备,保证按时正常开课。 4、已安排的实验课专业课教师与实验教师要严格遵守上课时间,及实验课教学常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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