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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又不能维修改造的;
2. 因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坏或自然损坏,不能修复使用的;
3. 设备损坏,虽能维修,但无维修价值的;
4. 设备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不能使用的;
5. 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或主要部件损坏,已无维修价值的。
二、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 由使用部门到实验中心领取“报废设备申请表”,详细准确填写,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实验中心审核;
2. 由学院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3. 对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量大、总值超过5万元,须经院长批准;
4. 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报废,须经院长批准,上报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5.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经院长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实验中心核减设备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并通知财务处消减固定资产总值;
6. 凡经批准报废淘汰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中心统一解决,并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