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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07 08: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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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山东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完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分类考核的有关规定和省人社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院编制内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

二、考核原则

考核原则: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分类分级管理考核的原则,实行部门内部评价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考核分类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四、各类考核的内容、等次、组织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依据各自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与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其中教师岗位人员的能主要包括与所承担岗位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即教师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改革创新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社会服务和管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的表现。

年度考核以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领导评议为主要形式。

2、年度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按照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确定,考核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年度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组织部,其中处级干部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其他人员年度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各系、部门、机关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纪委全程参与。考核结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4、年度考核的工作程序

(1)个人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中实职正处级干部需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在校园网内网 “年度考核述职专区”公示三天。

(2)召开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会,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党总支参与组织。会上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票》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票》,全体成员进行无记名测评投票。测评结束,处级干部测评票由组织部设投票箱回收统计,结果报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其他人员测评票由各党总支、各系(部、校)设投票箱、回收统计。测评情况作为确定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3)各党总支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其中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科研评价占60%,民主评议占20%,领导评议占20%)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人事处;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综合评议。

(4)院党委审定各类人员考核等次,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机关处室各党总支、各系(部、校)填写考核评语,将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

5、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续聘、解聘、增资、兑现绩效工资、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1)根据省及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有关意见和实施办法,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兑现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2)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5)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院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年度考核有关问题

(1)年度招聘的首次就业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年度招聘的非首次就业人员,工作不满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3)兼职辅导员在其兼职工作系部考核。

(4)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由我院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5)年度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未经学院同意和签订协议,擅自离岗(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超过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予考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对于不服系部关于济南、日照校区轮岗工作安排的工作人员,经学院研究批准,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8)年度考核的内容、等次、组织程序、结果使用等均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为基础制定,如省政策发生变化,则以省政策为准执行。

(二)聘期考核

1、聘期考核内容

聘期考核根据学院聘期各聘用岗位的基本职责、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职责、教学科研任务考核标准,在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聘期考核以个人总结、绩效分析、综合评价为主要形式。

2、聘期考核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时限按聘用合同规定时间进行,一般为3至5年。

3、聘期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聘期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聘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学院聘期考核工作委员会分别下设管理岗位聘期考核工作小组、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工作小组、工勤技能岗位聘期考核工作小组,其中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各系部校等、机关党总支等部门人员组成;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各系部校等部门人员组成;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以学院纪委人员为主,成立聘用监督工作组,全程参与考核和聘用工作。

4、聘期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处级干部管理人员聘期考核由组织部负责;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人员所属部门负责;其他岗位人员由其所在系部校等按照学院确定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

5、聘期考核程序

(1)个人填写《教职工聘期考核登记表》;

(2)个人业绩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个人业绩材料,聘期各岗位职责中涉及教学、科研、运动员输送及竞技成绩等量化任务完成情况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4)在所在教研室、科室或部门汇报个人总结,进行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复核考核等次;

(6)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各部门填写考核评语,将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

6、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本人任用、职务变动、培训深造、绩效工资发放和续聘、调岗、解聘的主要依据。

(1)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学院可以续聘,同时具备参加竞聘到上一级别空岗的基本资格。

(2)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学院可以调整受聘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专项考核

1、专项考核根据省及学院有关规定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专项能力水平和专项工作实绩。

2、考核类别、等次、组织、考核程序及结果使用

专项考核是指泰山学者岗位、科研团队、学术梯队、教学团队等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考核以及科研处、教务处组织实施的科研、教学专项考核工作,按照省、学院有关专项工作规定、办法等要求执行。

(四)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7、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8、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9、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10、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其中,具有1-6情形的,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且学院不必承担经济补偿。

(五)其他

1、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兼职的受聘人员,考核内容应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2、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学院可根据本考核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细则和补充规定作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办法同等的效力。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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