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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8 16: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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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41121日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在“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积极为学院建设献计献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认真严肃地搞好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及时、正确地进提案处理的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期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我院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处理的下述问题,可列入提案:

1、关于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关于本院内部管理、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3、关于本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4、关于本院教学、训练、科研、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5、关于本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6、关于本院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属于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4、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个人具体问题和学院基层单位内应予解决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转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提出

(一)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提案。

(二)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实,意见明确,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凡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三)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够规定人数的不予立案。

(四)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交大会提案组,经大会提案组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五)提案用纸由大会统一印发,需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六)教代会代表可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

(七)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附议人,但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经审查同意立案的,将提案分类登记入册,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三)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给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和工会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五)全部提案处理结果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向代表或主席团报告,对所有提案都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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