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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05 16: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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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学院和各党总支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学院和各党总支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

(三)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参与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的学习及党总支召开的与党务公开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的有关政策。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解聘。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部门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单位有关部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总支(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总支(部门)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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